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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与武汉市公安局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蔡**不服被告武汉市公安局公安行政强制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9月7日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蔡**的委托代理人何*、被告武汉市公安局的副局长夏*、委托代理人张*、代远鸣到庭参加诉讼。同年11月10日,原告向本院递交申请,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蔡**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其他诉讼费用人民币40元,合计人民币65元,由原告蔡**负担(原告已预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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