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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以下简称“原告”)不服被告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以下简称“被告”)强制隔离戒毒行政强制措施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5月4日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同年7月31日,原告向本院递交申请,请求撤回本案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其他诉讼费用40元,由原告李*负担(原告已预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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