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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与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政府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鲁*诉被告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汉阳区政府)确认行政强制措施行政行为违法及行政赔偿一案,原告2014年7月30日向武汉**民法院提起诉讼。武汉**民法院2014年8月12日作出(2014)鄂**行初字第00090号行政裁定指定本院管辖。本院9月4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11月20日、11月25日二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原告鲁*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被告汉阳区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李**、高**均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放弃或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的行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鲁*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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