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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监利县公安局行政处罚、监利县柘木乡人民政府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一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不服被告监利县公安局行政处罚、被告监利县柘木乡人民政府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7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因2014年7月4日到北京市国家机关越级上访受行政处罚后,于2015年6月18日到本院申请登记立案提起行政诉讼,现原告李**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原告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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