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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与洪湖市公安局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邱**诉被告洪湖市公安局公安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一案中,原告邱**以本案所涉事宜已得到妥善处理为由,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邱**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且当事人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邱**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邱**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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