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邱**诉被告洪湖市公安局公安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一案中,原告邱**以本案所涉事宜已得到妥善处理为由,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邱**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且当事人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邱**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邱**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胡**、胡**等与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政府、湖北西**管理委员会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赵**与大冶市汪仁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二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孟**因不服被告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一案行政判决书
汤**与竹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竹溪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判决书
鲁*与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政府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与枣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二审行政判决书
李**与监利县公安局行政处罚、监利县柘木乡人民政府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一审行政判决书
覃**与宜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行政处罚纠纷二审行政判决书
何**与监利县城市客运管理所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邓**、吴**、吴**等28人与监利县红城乡人民政府行政强制行为违法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