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不服被告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公安行政强制行为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诉讼费用2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赵**与大冶市汪仁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二审行政判决书
左四荣与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交通大队交通行政强制一审行政判决书
鲁*与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政府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顾**与武汉市武昌区城市管理执法局行政强制一审行政判决书
万**诉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政府确认行政强制措施行政行为违法及行政赔偿一审行政判决书
邱**与洪湖市公安局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胡**、胡**等与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政府、湖北西**管理委员会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与枣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二审行政判决书
李**与监利县公安局行政处罚、监利县柘木乡人民政府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一审行政判决书
覃**与宜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行政处罚纠纷二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