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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与监利县城市客运管理所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何*珍诉被告监利县城市客运管理所行政强制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6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被告返还原告被扣押的电动三轮车,原告何*珍因此于2015年7月17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返还原告被扣押的电动三轮车,原告因此而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何**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监利县城市客运管理所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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