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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与襄阳市**州分局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局对被执行人周**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襄区土罚字(2014)第054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韩**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吴**、人民陪审员陈**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并于2015年1月14日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听证传票。申请执行人襄阳市**州分局的委托代理人张**、被申请执行人周**到庭参加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襄阳市**州分局于2014年6月27日作出襄区土罚字(2014)第054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申请执行人周**未经批准非法占用石桥**委会一组集体土地1059.5平方米建汽车驾驶员培训场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五十条的规定,对其作出: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限期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处以罚款2119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于2014年10月18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向其送达了催告通知书,限其在收到催告书十日内自动履行义务。被申请执行人周**在催告限期的时间内仍未履行,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襄阳市**州分局卷宗中被申请执行人周喜贵的户籍信息卡上出生日期是1954年11月27日,而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被申请执行人的年龄是63岁,属处罚主体不明确,依法不准予强制执行。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予强制执行。

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湖北省**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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