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吴**不服被告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拆除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指定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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