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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5年7月27日,本院收到陈*英诉钟祥市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一案诉状,起诉的主要事实为:陈*英因丈夫被害一案,经法院判决后不服,多次到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均无果,2015年5月18日到北京上访,5月19日被柴湖政府工作人员接回钟祥。5月20日上午被直接送到温峡宾馆实施非法拘禁长达50多天,直到2015年7月10日中午才被柴湖镇政府工作人员接回重新恢复了人身自由。在非法拘禁期间白天不让出房间,晚上还将房门从外反锁,一日三餐不给吃饱。期间,我女儿多次向110报警,向钟祥市人民检察院举报,都没有给正面答复,现诉到法院,要求依法裁决,并赔偿损失。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收到诉状后,于当日电话通知当事人该案不属本院管辖,告之其到有管辖权的荆门**民法院起诉,此后陈**未到本院反映到中院立案情况,10月19日陈**之女徐**到本院要求对上述立案情况给予答复,本院认为,本案被告为钟祥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四)项、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陈**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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