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麻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邱**、黄凤族非诉行政强制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麻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邱**、黄凤族非诉行政强制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麻城行非审字第00053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麻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社会抚养费31668.00元,未发现被执行人邱**、黄凤族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麻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邱**、黄凤族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且明确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鄂麻城行非审字第00053号执行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邱**、黄凤族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麻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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