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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枣阳市城市管理执法局确认城市规划行政强制措施违法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被告枣阳市城市管理执法局请求确认城市规划行政强制措施违法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进行了审理,在审理期间,原告于2015年7月24向本院日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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