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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李**与鄂州市杜山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执行及行政赔偿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李**因诉被上诉人鄂州市鄂城区杜山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执行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2014)鄂鄂城行初字第00004号行政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李**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以其与被上诉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请求撤回上诉、撤回对鄂州市鄂城区杜山镇人民政府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享有起诉权、上诉权、撤诉权等诉讼权利。上诉人王**、李**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准许王**、李**撤回上诉、撤回起诉;

二、(2014)鄂鄂城行初字第00004号行政判决书不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上诉人鄂州市鄂城区杜山镇人民政府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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