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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州分局与刘**行政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局对被执行人刘**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襄区土罚字(2014)第101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韩**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吴**、人民陪审员陈**参加评议的合议庭。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襄阳市**州分局于2014年7月21日作出襄区土罚字(2014)第101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申请执行人刘**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古驿镇大张村一组土地254.59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132.19平方米)建住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对其作出以下处罚决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限期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并于2014年10月24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向其送达了催告通知书,限其在收到催告书十日内自动履行义务。被申请执行人刘**在催告限期的时间内仍未履行,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被申请执行人刘**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主动履行其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因此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对被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应准予强制执行。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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