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刘**被告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执行及行政赔偿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指定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管辖。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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