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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神农架林区红坪镇政府、神农架林区住建局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再审审查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李**与被申请人神农架林区红坪镇政府(以下简称红坪镇政府)、神农架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林区住建委)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一案,神农**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8日作出(2014)鄂神农架行初字第6号行政裁定。李**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30日作出(2015)鄂**行终字第17号行政裁定。李**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立案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并于2015年4月28日在神农**民法院进行了公开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再审申请人李**申请再审称,因李**没有收到任何行政处罚通知书,无法得知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诉讼时效就应适用《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关于二十年时效的规定,原一、二审裁定适用该司法解释第四十一条属于法律适用错误。请求再审撤销原判,改判支持李**诉讼请求。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被申请人红坪镇政府、林区住建委均辩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驳回李**的再审申请。

本院再审审查确认原一审、二审认定的事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第四十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根据以上规定,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只有当事人在不知道的情况下才能适用20年最长起诉期。本案原一审、二审已查明的事实清楚地反映出,红坪镇政府、林区住建委2011年4月26日强制拆除李**扩建的房屋时,李**就在现场,已经知道红坪镇政府、林区住建委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应当适用“最长不得超过2年”的起诉期限规定,因此,李**2014年10月8日向法院起诉时已明显超过起诉期限。综上,原一、二审裁定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正确,李**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再审申请人李**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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