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政府因被上诉人万**诉其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2014)鄂硚口行初字第0007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5年4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5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李**、胡*,被上诉人万**的委托代理人邱**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2014)鄂硚口行初字第00075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