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周*与长沙市**开福区分局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周*不服被告长沙市**开福区分局行政强制措施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9日受理后,于2015年6月1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周*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周见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自主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