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黄**诉被告长沙市雨花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城市管理行政强制拆除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3月9日依原告申请追加了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系本辖区县级人民政府,该案本院不宜审理,应当移送长沙**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长沙**民法院管辖。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