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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凯诉长沙市望城区雷锋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执行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诉被告长沙市望城区雷锋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执行一案中,原告宋*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宋*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宋*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实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宋*负担。

(本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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