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诉被告长沙市望城区雷锋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执行一案中,原告宋*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宋*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宋*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实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宋*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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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刘**与长沙市**开福区分局、长沙**输局行政复议一审行政裁定书
金**与长沙市**开福区分局行政强制一审行政判决书
肖**执行案裁定书
李**与长沙市**开福区分局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黄**诉长沙市雨花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城市管理行政强制拆除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黄*与被告株洲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芦淞大队不服交通管理行政强制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陶*与长沙市**开福区分局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言*、彭*等与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言*、袁*等与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张**与株洲市芦淞区白关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二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