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衡阳时**有限公司诉被告珠**城管执法局确认行政强制行为违法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经审查,现不存在被告“珠晖区城管执法局”单位,本院认为原告所诉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衡阳时**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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