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聂*不服被告衡阳县公安局行政强制扣留一案,向**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聂*于2015年4月22日自愿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亦未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聂*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