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衡阳时**有限公司诉被告珠**城管执法局行政强制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经审查,现不存在被告“珠晖区城管执法局”单位,本院认为原告所诉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衡阳时**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范某某诉被告城管局城建行政强制一审行政判决书
侯**与株洲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天元大队其他行政管理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湘潭市国土资源局与付*泉国土行政强制执行裁定书
蒋**与长沙市**开福区分局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上诉人沈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韶山市国土资源局限期腾地国土行政强制二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衡阳时**有限公司与被告珠**城管执法局确认行政强制行为违法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衡阳时**有限公司与被告珠**城管执法局行政强制赔偿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衡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与陈**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聂*诉衡阳县公安局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