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蒋**不服被告长沙市**开福区分局行政强制措施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8日受理后,于2014年10月9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公开进行了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蒋**于2014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蒋**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蒋**撤回对被告长沙市**开福区分局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蒋**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