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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与长沙市**开福区分局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蒋**不服被告长沙市**开福区分局行政强制措施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8日受理后,于2014年10月9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公开进行了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蒋**于2014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蒋**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蒋**撤回对被告长沙市**开福区分局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蒋**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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