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熊**因与被上诉人株洲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石*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湖南省株洲市石*区人民法院(2014)株石法行初字第3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熊**,被上诉人的法定代表人余海鹰及其委托代理人钟*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2014)株石法行初字第32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重审。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