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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某某与湘潭市岳塘区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行政强制拆除一案的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严**因与被上诉人湘潭市岳塘区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行政强制拆除一案,不服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2014)岳行初字第7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严**以当地村组出面协调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严**申请撤回本案上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八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严**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确定的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决定予以免收。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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