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湘潭市国土资源局与付*泉国土行政强制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湘潭市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付海泉国土行政强制一案中,被执行人已经按照潭国土资法监字(2014)45号《限期腾地决定书》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湘潭市国土资源局2014年9月23日作出的潭国土资法监字(2014)45号《限期腾地决定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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