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新化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管理行政强制一案中,原告刘**于2015年7月8日以自愿撤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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