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首昭林、袁**、首云春诉被告郴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强制行为一案中,原告首昭林、袁**、首云春以与被告郴州市人民政府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首昭林、袁**、首云春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首昭林、袁**、首云春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首昭林、袁**、首云春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