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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2015年5月27日作出的武陵源区征决[2015]X1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2015年5月27日作出的武陵源区征决(2015)X1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武陵源区征决(2015)X1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认为: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李**与姚**夫妇违法多生育子女的行为,根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作出武陵源区征决(2015)X1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对李**征收社会抚养费41652元、对姚**征收社会抚养费11538元,合计征收社会抚养费53190元。该征收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规正确,具备法定执行效力,应准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强制执行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5月27日对李**和姚**作出的武陵源区征决(2015)X1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执行人李**和姚**共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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