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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临汾市人民政府治安行政复议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临汾市人民政府治安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山西省**民法院(2015)临行初字第0001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王*上诉称,上诉人起诉的是临汾市人民政府对上诉人提出的复议申请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与上诉人妻子提出的复议申请和诉讼,不论是申请人及原告主体还是复议机关及诉讼请求上均不同。原审法院以上诉人重复起诉为由裁定不予受理缺乏事实依据。上诉人是2015年5月4日向法院提交的起诉状,原审法院同年5月19日才向上诉人送达裁定,超过了法律规定的7日的审查期限,且在审查期间原审法院也未对上诉人进行询问。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参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上诉人王*的起诉并不构成重复起诉,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重复起诉适用法律错误。经查,原审法院并不存在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上诉人的该上诉理由不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山西省**民法院临行初字第00010号行政裁定;

二、本案指令山西省**民法院予以立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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