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许**、许名义诉被告洞**政局、洞口县**办公室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于2015年6月30日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7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基于原、被告的要求,本院于开庭审理前组织双方进行庭外协调,双方已达成了和解协议。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案件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许**、许名义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