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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与重庆**设委员会变更用地规划行为违法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汪**要求确认被告重庆市涪陵区建设委员会变更用地规划行为违法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以起诉的对象不适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汪**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汪**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汪**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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