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陈**与被告陈**、陈**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陈**、陈**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陈**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