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陈**、陈**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陈**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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