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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建筑公司与武隆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保行政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重庆市涪陵第九建筑公司诉被告武隆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保行政诉讼一案,本院依法于2015年5月14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重庆市涪陵第九建筑公司以将采取其他方式向被申请人主张权利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建筑公司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重庆**建筑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重庆市涪陵第九建筑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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