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聂玉秀诉被告吴**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聂玉秀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聂**的申请并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聂**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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