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聂**与吴**确认合同有效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聂玉秀诉被告吴**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聂玉秀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聂**的申请并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聂**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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