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被告岳阳经济开发区*******行政不作为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以被告岳阳经济开发区*******已经做出确权处理,诉讼目的已达到为由,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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