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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不服被告宜章县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行政强制措施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冯**不服被告宜章县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行政强制措施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冯**诉称,2015年1月2日,原告冯**驾驶豫EN9985/豫EU189挂重型货车从江西赣州市途径省道S353线宜章路段时,被告宜章县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原告冯**驾驶的车辆违法超限超载为由,对原告冯**驾驶的机动车、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从业资格证、道路运输证进行暂扣,并出具了暂扣凭证。原告冯**认为,被告宜章县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无权扣押车辆、证件,行政强制措施适用依据错误,未听取原告冯**的陈述和申辩,也未告知复议或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因此,被告宜章县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违法。请求:一、确认被告宜章县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违法;二、判令被告宜章县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赔偿原告冯**经济损失一元。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宜章县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是宜章县人民政府成立的临时机构,且宜章**理局已将暂扣车辆等部分行政强制措施委托该临时机构行使。因此,原告冯**起诉的被告宜章县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不适格。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通知原告冯**,限收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变更被告,逾期未变更被告的,依法驳回起诉。原告冯**未在规定的期限变更被告。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冯**对被告宜章县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冯**。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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