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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某某某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张**本院递交起诉状,起诉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松江区政府)、上海市公安局松**局(以下简称松**局)。诉请要求:1、判决撤销松江区政府作出的沪松府复决字(2015)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2、撤销松**局沪**[2015]第00000002号《告知书》;3、支持起诉人在2015年1月2日的寄给松**局的《公安机关执法信息公开申请书》中的申请要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起诉人起诉所针对的沪松府复决字(2015)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松**局的沪公松[2015]第00000002号《告知书》。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第八条之规定,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在此情况下,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本案作出原行政行为的为松**局,故本案不属我院管辖范围。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张*的起诉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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