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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义乌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良诉被告义乌市人民政府其它行政复议一案中,原告李*良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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