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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东区东**民委员会与金华市国土资源局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金华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5年3月12日作出的金土资(金*)罚[2015](东*)第12号《金华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该局查明,2014年1月份,金东区东**民委员会未经依法批准在金华市金东区东孝街道经堂头村集体土地上动工建设,现已平整好土地。该地块位于金华市金东区东孝街道经堂头村横四路以南康济街以西地段;地块四至:东至康济街、南至杭长高铁经堂头村段、西至经堂头村土地交接、北至横四路。建设用地总面积2503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面积535平方米,该地块土地类别为水田,在金华市金东区东孝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用途为有条件建设区(新增园地)。金华市国土资源局认为,金东区东**民委员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行为。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金华市金东区东**民委员会将非法占用的2503平方米土地退还给经堂**济组织;2.责令金华市金东区东**民委员会拆除在非法占用的2503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履行方式和期限:对责令退还土地的行政处罚决定,限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履行;对责令限期拆除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行政处罚决定,限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

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5年3月12日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2015年6月12日,金华市国土资源局向被执行人发出履行催告书,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金华市国土资源局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金华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金土资(金*)罚[2015](东*)第12号《金华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金华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金土资(金*)罚[2015](东*)第12号《金华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由金华市金*区人民政府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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