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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高邮市公安局行政强制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张*原因与被申请人高邮市公安局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高邮市人民法院(2013)邮行诉初字第0002号行政裁定及本院(2013)扬行诉终字第001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5年9月16日立案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再审申请人张**申请再审称:,江**院准予撤诉的裁定确有错误,应予撤销,对案件重新审理。其理由:1、未对鉴定真假进行法庭质证;2、不开庭审理,无法辨清事实真相;3、其是在威胁、强迫情况下才撤诉的;4、由补偿变补助,使其成为人困难补助对象。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被申请人高邮市公安局答辩称,再审申请人是对(2013)邮行诉初字第0002号及(2013)扬行诉终字第0011号行政裁定不服申请再审,上诉两裁定符合法律规定,江**院的(2010)江行初字第0003号行政裁定也是根据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作出的,请求驳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2010年1月在原江**法院提起的诉讼和本次在高邮市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虽然增加了被告和诉讼请求,但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相同,前一诉讼业经原江**法院处理,以再审申请人撤诉结案。现再审申请人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针对该情形,法律明确规定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原一、二审裁定适用法律及其处理结果均是正确的。再审申请人在本次复查程序中也没有针对原一、二审裁定提出实质性异议。

综上,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张**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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