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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龙*征收社会抚养费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征决(2014)05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由,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经审查,申请执行人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作出的征决(2014)05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作出的征决(2014)05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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