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庞**诉被告界首市大黄镇人民政府房屋拆迁行政强制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庞**以被告大黄镇政府主动撤销了对其作出的拆除违建通知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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