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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与山东省**管理委员会等强拆行政强制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孙*京诉被告山东省**管理委员会、第三人山东胜**限公司强拆行政强制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后,原告孙*京于2015年10月26日以涉案二栋在建宿舍楼的拆除引发的所有纠纷及问题均已解决为由,请求撤回对被告山东省**管理委员会、第三人山东胜**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孙**撤回对被告山东省**管理委员会、第三人山东胜**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负担。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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