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中兴诉被告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政府、第三人吉怀高速公路鹤城区协调工作指挥部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谢中兴以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谢中兴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谢中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谢中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