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刘**诉被告永州市零陵区交通运输局道路行政强制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周**、全鸿志与江永县人民政府拆迁行政强制决定违法及行政赔偿一审行政赔偿判决书
蓝信法与江华瑶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强制措施纠纷二审行政判决书
邓**与宁远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规划行政强制措施及行政赔偿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邓**与新田县公路局道路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二审行政赔偿裁定书
桂东县**育委员会诉扶启和、黄**计划生育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桂东县**育委员会诉钟**、林**计划生育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谢中兴与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何*与湖南金**限公司劳动保障行政处罚非诉执行前审查行政裁定书
刘**与湖南金**限公司劳动保障行政处罚非诉执行前审查行政裁定书
张**与被洪江**管理局拆迁行政强制二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