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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永州**通运输局行政强制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诉被告永州市零陵区交通运输局道路行政强制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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