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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小花与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强制措施类申诉、申请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黄**因诉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行政强制措施一案,不服广东省**民法院作出的(2013)深中法审监行再字第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向黄**发出4403-L00020197《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及强制扣留其电动自行车的行为,对黄**的权益产生了实际影响。黄**的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条件,法院应予受理。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09)深福法行初字第80号行政裁定、深圳**民法院(2010)深中法行终字第203号行政裁定认为对电动车如何管理,目前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当事人的请求应由行政主管机关解决,裁定驳回起诉不当。深圳**民法院经本院指令再审后,仍以上述理由作出(2013)深中法审监行再字第2号行政裁定,维持该院(2010)深中法行终字第203号行政裁定。该再审裁定明显不当,依法应予以纠正。因此,黄**的再审申请符合《最**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本案由本院提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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