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华*和因与“曲江住建局”房屋行政强制一案,不服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5日作出的(2015)韶曲法行初字第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讼。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华*和于2015年4月23日以“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贵院受理上诉人华*和被上诉人韶关市曲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第三人谢君胜的行政强制纠纷一案(案号:(2015)韶曲法行初字第4号),已向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征收行为违法的行政诉讼。为此,特向贵院提出撤诉,望予以批准。”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华*和的申请属于依法处分自已权利的行为。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华*和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华*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