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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唐**等与韶关市武江区龙归镇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罗**、唐**与被上诉人韶关市武江区龙归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龙归镇政府”)土地行政强制一案,不服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3日作出的(2015)韶武法行初字第4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2日进行了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罗**、唐**的起诉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依法应予驳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二)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本案中,“龙归镇政府”的行政行为发生在2014年7月28日,当时罗**自始至终都在现场,清楚知道并参与了被诉行政行为的全过程。但罗**、唐**于2015年5月20日才向本院起诉,已超过六个月的法定起诉期限。对此,罗**、唐**在庭上陈述的理由是,他们不知道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当时只知道要上访,不知道要起诉。国家法律颁布实施后就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约束力,不因原告的“不知道”而改变。因此,罗**、唐**陈述的理由不能视为正当理由,不予采纳。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驳回罗**、唐**的起诉。

上诉人诉称

罗**、唐**不服原审法院的裁定上诉称,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罗**、唐**的起诉未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一、《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继续有效。(一)该条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二年。”新行政诉讼法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此问题未予涉及,不存在法律和司法解释新旧冲突的问题。(二)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行政行为内容,还应当告知诉权和起诉期限。这不仅是对行政机关遵循程序正当的要求,也是行政机关必须履行的义务。行政机关未告知诉权和起诉期限,则应当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三)如果对行政机关告知和不告知的后果不作区分,而是一律适用六个月起诉期限,容易出现行政机关规避法律侵害行政相对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现象。(四)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诉权,是本次修法突出强调并坚持的一项原则,如果新行政诉讼法实施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期限实际上比原来有所缩短,与修法的原则相悖。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有关:“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规定中的“应当知道”,不能理解为从法律实施之日起就属于“应当知道”。(一)如果作此解释,就没有该条文存在的必要,因为从法律实施之日起就推定全体公民“知道”,也不需要行政机关告知相对人诉权和起诉期限。(二)条文但书规定:“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最长不得超过二年。”其立法原意是如果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没有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和起诉期限,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为二年。三、本案“龙归镇政府”在2014年7月28日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时,没有告知罗**、唐**诉权和起诉期限,罗**、唐**也不知道可以通过诉讼来确认“龙归镇政府”的行为违法。因此,罗**、唐**一直不停地上访,希望上级行政机关公正地解决纠纷。直到2015年5月咨询律师后,才知道自已的诉权和起诉期限。四、原审法院的法律依据是新的行政诉讼法,而将继续适用的《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排除在外,属于适用法律错误。“龙归镇政府”于2014年7月28日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时,未告知罗**、唐**诉权和起诉期限,罗**、唐**的起诉期限不应从该日开始起算.同时,其认定法律的实施不因罗**、唐**不知道诉权和起诉期限而改变。综上,罗**、唐**从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未超过两年,上诉请求:一、撤销原审法院的行政裁定;二、责令原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2015年5月20日,罗**、唐**向原审法院起诉,以2014年7月28日“龙归镇政府”将罗**、唐**合伙租用的位于广东省韶**主村民委员会水冲坪村民小组土地上的苗木全部翻倒等为由,提出诉讼请求:一、确认“龙归镇政府”将罗**、唐**种植的树苗拨起放倒的行为违法;二、由“龙归镇政府”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明确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被告知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情况下,“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为六个月,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与此同时,《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二年。”明确了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时起算,期限为二年。因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是按照六个月起算,还是按照二年起算,取决于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是否告知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与起诉期限。如果行政机关同时告知了诉权与起诉期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起诉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如果行政机关没有告知诉权或者起诉期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起诉期限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时起算,最长不得超过二年。本案罗**、唐**所诉“龙归镇政府”的行政强制行为,罗**、唐**称是2014年7月的行为。而且,现有证据并未说明“龙归镇政府”告知了诉权与起诉期限。因此,本案的起诉期限应当按照二年的起诉期限计算,即从2014年7月起算。按照该起算时间至2015年5月罗**、唐**起诉时止,并未超过二年的起诉期限。由此可见,原审法院以六个月计算起诉期限,裁定驳回罗**、唐**的起诉,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依法应予纠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2015)韶武法行初字第40号行政裁定;

二、本案由韶关**民法院继续审理。

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免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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